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陕西港澳六合至尊 / 日期:2020-09-14 15:58:07 / 浏览量:2785陕财办采[2020]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评审专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业务量增加,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评审专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不熟、专业不专、责任心不强,一些评审专家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按评标办法评审、出现问题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甚至个别专家以废标相要挟索要高额评审费,泄露评标信息、与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监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业务技能和道德修养,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实行评审专家属地化管理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自2020年9月10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实现属地化管理后,按照省级建库、市级管理、全省使用的原则,我省所有评审专家仍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评审专家进行日常选聘、考核、评价和监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参与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级次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评审专家属地化管理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原有的省本级专家按照其工作单位或身份证住址划转至相应的市(区)。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这些专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个人信息的修改、核对、确认,财政部门要及时对信息变更进行确认。
三、扩大评审专家选聘范围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征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业务发展要求,不断充实我省评审专家库资源,弥补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足的“短板”。要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大征集力度,广泛吸纳具有专业职称或专业特长的专家,进一步扩充优质专家的数量,尤其是个别重点行业或者特殊行业领域,应积极联系行业主管部门或科研院校(所)推荐符合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家库。
各级财政部门在不断扩充评审专家数量的同时,应当进一步细化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保证我省评审专家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四、严把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关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评审专家的选聘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把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审核关。加大申请人资格审查力度,对提交资料不全、资料弄虚作假、专业能力不足、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要坚决拒绝其入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凡符合有关规定,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应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在“评审专家”一栏完成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申请入库的专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五、加大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
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我省所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均须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从2020年9月10日起,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在公示入库后,需先参加学习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专家库中已有的评审专家,原则上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两年内未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评审专家暂停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连续三年不参加业务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的,不符合《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引导评审专家自觉学习政府采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与评审的能力。
六、全面实施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工作考核、信用评价和清理退出机制。省财政厅将出台全省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详细记录专家的评审情况,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专家的工作纪律、专业水准、政策水平、法规解读、职业操守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今后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的工作依据。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符合《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将予以解聘。对受到刑事处罚、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解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评审专家评价结果的应用。对评审专家年度评审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评价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
七、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的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予以处理。对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要根据《政府采购法》《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行政处罚等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在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开曝光,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评审专家违规违法的处理力度,通过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9月4日